新加坡政府正透過一系列的監管框架,希望讓新加坡擁有嚴謹卻友善的加密貨幣生態。17 日新加坡稅務局發布了一則新的加密貨幣所得稅處理指南,對各類型代幣、ICO以及礦業等的徵稅問題加以說明。
新加坡稅務局(IRAS)在 17 日發布了新的《加密貨幣所得稅處理指南》,文件中明確的提道如何規範加密貨幣課稅上長期以來存在的「鴻溝」,包括了三種類型的加密貨幣:支付型代幣(payment tokens)、功能型代幣(utility tokens)和證券型代幣(securities tokens),對每種代幣 IRAS 都定義了新的課稅方式。同時,文件中也針對消費者、企業以及 ICO 發行者,描述了整個 ICO 形成階段的收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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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幣課稅
IRAS 的文件將如比特幣這類的支付型代幣視為「無形財產」,而非法定貨幣。因此如果消費者使用比特幣付款,那麼他受到的課稅將是針對「以物易物」做衡量,意即將其視為商品與服務間的交易,而不是支付代幣本身課稅。
值得注意的是,這樣的課稅方式將在商品或是服務以加密貨幣計價為負值的時候發生問題,例如一個承包商願意從事一件回報為 3 BTC 工作,那這時就無法以 IRAS 的方法來計算稅賦,因為 IRAS 並沒有針對支付型代幣的的處理辦法。
因此,IRAS 要求納稅人根據 Coinbase 和 Binance 等廣泛使用的服務,自行確定「合理且可驗證」的匯率。
此外,文件也闡明了一些較為模糊的加密活動。例如,IRAS 不會針對來自區塊鏈硬分叉空投的支付行帶幣徵收所得稅,這屬於「意外之財」,但其他非傳統交付的加密貨幣交易上仍需徵稅。
功能型代幣一般來說在用戶身上不太會有課稅的情況,因為用戶將獲得代幣作為未來服務的權利會被認為是「預付款」,然而實際上還是可能會「按照常規扣除法則」出現可扣除稅賦的情況。
至於證券型代幣則與新加坡其他的證券適用一樣寬鬆的規則。新加坡不會對任何種類的證券徵收資本利得稅,並且根據發行人的不同而對股息不收稅,僅在被分類為「收入資產」時才對證券型代幣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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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 報酬
該文件也表示,透過進行 ICO 獲得的報酬應納稅額,將會根據是否以這些報酬作為所提供的服務來決定。
創始人若沒有用其 ICO 獲得的報酬提供其他服務,將被歸類為資產,反之,則將被視為收入進行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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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礦工不用課稅
該文件也指出,加密貨幣的礦工的稅收取決於礦工是否以牟利為目進行挖礦活動:
礦工可能將業餘愛好作為採礦活動,或者持有作為長期投資而開挖的代幣。如果是這種情況,則為支付型代幣的處分,無論收益或損失均無法徵稅或進行扣稅。
然而,新加坡的礦工們展現出習慣性和系統性的做出獲利取向的行為,將很可能會被視為「從事礦工的職業」。
據規則,當從事商業挖礦活動的公司或個人在代幣處分時將對利潤徵稅,而從出售挖礦取得的代幣中獲得的資本則不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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