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金融監管機構正準備執行虛擬貨幣業務的進一步納管,暫定以台灣兩大自律組織為管理對象,在反洗錢子法敲定後,電子支付、匯款及 STO(證券型代幣發行)三種特許業務都必須向金管會申請,或進入沙盒實驗。
由於全球虛擬貨幣交易所盛行,為配合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與國際防制洗錢金融小組(FATF)的最新動作,金管會、法務部也嚴密備戰,以防堵洗錢漏洞,反洗錢納管預計在下半年預告相關子法後即會正式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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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聯合報引用知情官員報導,金管會與法務部自去年 11 月起,經過多次研討、協商,最終在本月 17 日達成共識,同意將比照融資性租賃業作法,將加入自律組織的虛擬貨幣業者作為納管對象。
意味著,不論是從事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交易所,或STO(證券型代幣發行)以外的ICO(首次代幣發行)等業者,只要加入自律組織,都將列入納管範圍;而超商則不直接納入列管。
官員表示,超商是幫虛擬貨幣業者做代收付的通路,不是虛擬貨幣業,未來可由虛擬貨幣業者自行管理。虛擬貨幣業可透過代收付契約去約束超商,訂定每人的每日購買上限以進行控管,以符合金管會訂定的洗錢防制規定。
根據金管會資料,目前國內虛擬貨幣自律組織主要有兩大體系,包括「台灣區塊鏈暨加密貨幣自律組織」及「亞太區塊鏈產業自律聯盟」,扣除重疊成員,已有將近二十家加密產業業者加入自律組織,被列入納管範圍。
接著將報由行政院核定,金管會預計在下半年預告訂定相關子法後,相關規範就可正式上路。
動區先前報導,金管會在去年原透過發函銀行,讓銀行業要求虛擬貨幣業者落實實名制,但隨著國際監管趨勢明朗,金管會現在將直接納入反洗錢規範管理。
三大特許業務須申請
另外據經濟日報報導,如果涉及金管會特許業務,必須提出申請,其餘則要申請進入沙盒實驗。目前虛擬貨幣可能涉及金管會主管的特許業務,主要有三大類型,包括電子支付、匯款及STO。
金管會預計本月底前出台 STO 相關規範,依規劃,發行金額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將採群募機制,一定金額以上則進入沙盒;另外官員指出,由於虛擬貨幣的交換行為或帳戶間的轉移,都將涉及電支或匯款業務的規定,故依規定,除 STO 之外的這兩項業務也必須向金管會申請核准。
官員表示,在虛擬貨幣業者的納管業務範圍確定後,將會與業者展開溝通,告知須申請的特許業務,或進入監理沙盒。
報導表示,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將於今年八月召開會員大會,此次定案對虛擬貨幣市場的洗錢防制納管有具體進展,也可望對臺灣的評鑑結果有正面助益。
動區於6月初報導,隨著國際組織對於虛擬貨幣的監管升溫,目前的監管風向可能會讓習慣於點對點(P2P)交易服務的業者面臨衝擊,專精於金融科技科技與監理科技的哈佛法學博士、台大法學院助理教授楊岳平當時就指出:
「去年 11 月修法將交易所業者納入反洗錢規範時,已經明文朝比照金融業的路線辦理,因此接下來的監管難免會比較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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