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 7 日正式劃定《洗錢防制法》第 5 條第 2 項「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之範圍」,要求虛擬通貨業者(VASP)依法落實 KYC/AML 等義務。該法令主要依據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在 2019 年 6 月發布的指導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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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背景:國際反洗錢方針出爐,FATF 釋出「虛擬資產監管指南」要求會員國共同遵守)
台灣行政院院長蘇貞昌 7 日發布院臺法字第 1100167722 號,該命令依 FATF 的指導方針劃定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範圍,明確規範 VASP 需遵守的洗錢防制義務。法令預計自 7 月 1 日起生效。
行政院命令,被劃定在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之範圍的業者,需遵照洗錢防制法第 5 條以下,落實 KYC(了解你的客戶)及 AML(反洗錢),包括進行交易監控、可疑交易通報等。
該命令主要依據 FATF 在 2019 發布的指導方針劃定 VASP,以下包括:
- 虛擬通貨及台幣、外幣之交換
- 虛擬通貨間之交換
- 虛擬通貨之移轉
- 保管、管理虛擬通貨或提供相關管理工具
- 參與或提供虛擬通貨發行或行銷之相關金融服務
就定義上來說,行政院命令之管理範圍相當廣泛。
首先第 1 項,就包括了 Maicoin、BitoPro 等提供「法幣入金」渠道的交易所;不過,台灣交易所多已自主建立起嚴格的風控機制,因此影響甚微。第 2 項則拓展至幣幣交易,也就是說除了交易所以外,DeFi 上的部分項目也可能會進入列管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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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項的虛擬通貨之移轉,則涵蓋有場外交易業者(OTC)、虛擬通貨錢包提供商等,並且無論交易與否,都要依法執行。第 4 項則主要針對虛擬通貨託管商,以及提供相關託管技術工具或服務的公司。
第 5 項主要針對虛擬通貨產業經常出現的融資手段,例如 ICO(首次代幣發行)、證券行代幣發行(STO)、IEO(首次交易所發行)等。值得一提的是,台灣金管會及櫃買中心在這兩年已經陸續發布了有關 STO 的規範,業者需持照方能辦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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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去年開始,金管會就數度發布了虛擬資產預警,提醒投資人打著區塊鏈、虛擬通貨為名目的吸金詐騙案是屢見不鮮。如今,這份行政院命令雖然增加了業者的營業成本,但也為投資人多增添了一層保障。
不過,由於該命令的適用範圍極廣,且虛擬通貨具有一定的匿名性,VASP 在依法通報上存在著一定的難度。此外,虛擬通貨的業務領域相當多元,好比說 DeFi 是否會被列入管轄,目前也尚無法確定。
以下為行政院命令原文:
行政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4 月 7 日
發文字號:院臺法字第 1100167722 號一、依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為以下之指定:
(一)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辦理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之範圍,指為他人從事下列活動為業者:
- 虛擬通貨與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間之交換。
- 虛擬通貨間之交換。
- 進行虛擬通貨之移轉。
- 保管、管理虛擬通貨或提供相關管理工具。
- 參與及提供虛擬通貨發行或銷售之相關金融服務。
(二) 虛擬通貨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者。但不包括數位型式之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其他依法令發行之金融資產。
(三)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從事第1項活動者,分別依其所屬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洗錢防制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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