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向立法院提交的「加密貨幣所得課稅規定」報告出爐,規範虛擬通貨交易須依「是否具備證券性質」分別適用現行稅法,並統計國稅局已查獲近 1.3 億元漏報所得,補稅與罰鍰逾 3,400 萬元。
(前情提要:加密貨幣投資者需要報稅嗎?境內/外收入有何差異、虛擬貨幣虧損可認列損失?)
(背景補充:上倫律師專文》台灣加密資產如何課稅?解答5個幣圈大問,從現行稅制明辨未來 )
財政部向立法院提交了「加密貨幣所得課稅規定」的書面報告,規範了虛擬通貨交易所得的課稅方式。報告同時統計,截至 2024 年 12 月 13 日,國稅局共查獲虛擬通貨交易短漏報所得金額達 1 億 2,919 萬 6,958 元,補徵稅額及罰鍰合計 3,403 萬 653 元。
虛擬通貨所得課稅規定
財政部針對虛擬通貨所得的課稅規定說明如下:
- 證券性質的虛擬通貨
個人或企業如果買賣此類虛擬通貨,其交易損益屬於所得稅法中的「證券交易損益」。目前台灣已停徵證所稅,但企業仍需按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將這部分損益納入基本所得額計算。 - 非證券性質的虛擬通貨
- 個人:若非經常性買賣(未明確定義),其所得屬於所得稅法中的「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方式為:用交易成交價扣除購買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併入綜合所得稅計算。
- 企業:應按照《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損益:用收入減去相關成本和費用,將所得額併入營利事業所得,依法課稅。
財政部在報告中提到,像比特幣、以太幣等運用區塊鏈技術的加密貨幣快速發展,因為這些交易不經傳統金融機構轉帳或持有,也沒有中央主管機關掌握交易內容或位置,導致稅源追蹤成為國際間的重要租稅議題之一。財政部進一步指出:
現行各地區國稅局將個人或營利事業利用虛擬通貨線上交易平台(交易所)進行交易,列為查核項目之一,依通報及蒐集資料,函查所得人、或蒐集線上交易平台業者相關資料及交易明細,按查得資料核定所得及補稅。
財政部強調,為了確實掌握稅源並遏止逃漏稅,各地區國稅局除了運用現有的課稅資料蒐集方式外,也將針對新興交易型態持續檢討並優化資料蒐集方法與範圍,以提高查核效率,依法徵稅。
證券性質爭議
根據金管會規定,若虛擬通貨具有流通性且符合法令中定義的投資性質,則被認定為具證券性質,屬於證券交易法中所稱的有價證券,需依相關證券法令管理。根據《證券交易法》第 6 條規定:
- 有價證券指包括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的其他有價證券。
-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相關權利的繳款憑證等,也視為有價證券。
- 即便未印製實體憑證,表明權利的虛擬形式亦視同有價證券。
然而,目前台灣尚未設立統一的主管機關來認定各類代幣的性質(例如 NFT、STO 代幣、穩定幣等分別由不同單位管轄),這可能在課稅執行與是否具備證券性質的判斷上引發稅基爭議。
國際對比
相較之下,台灣的加密貨幣課稅方式與國際趨勢有所不同,台灣並未透過單獨的立法(專法)來規範,而是依照現行《所得稅法》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等法律框架進行延伸適用,並透過行政解釋函令的方式進一步說明。
而韓國與日本採用的是專法模式,其中韓國的課稅計畫已多次延後,目前預計至 2027 年實施;而日本雖已實施多年,但近期正研擬放寬課稅政策,將稅率從 55% 降至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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