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區先前報導,Tezos 基金會在 2017 年發起的 ICO,因為一系列內鬥導致最後被投資人指控違反《證券法》而發起集體訴訟;現在,Tezos 可能會決定以 2,500 萬美元的高額和解金,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達成協議。
2017 年 7 月,Tezos 發起 ICO 眾籌,集齊高達 2.32 億美元的資金;但是,在 Tezos 創辦人與 Tezos 基金會內鬥延誤了主鏈上線的進程後,投資人委由律師事務所 Block & Leviton 發起集體訴訟,如今很有機會在 8 月 27 日和解告終。
事件回顧
動區先前報導,Tezos 聯合創辦人亞瑟(Arthur)和凱瑟琳(Kathleen)這對布萊特曼(Breitman)夫婦,在 2017 年 10 月指控 Tezos 基金會主席 Johann Gevers 擅自發行價值 150 萬美元的 XTZ,同時對所屬企業 Dynamic Ledger Solutions 發起訴訟,要求 2,500 萬美元的和解賠償。
延伸閱讀:ICO募資糾紛|Tezos 希望以 2500 萬美元與「集體訴訟的投資人」和解
同一時間,律師事務所 Block & Leviton 也在 10 月透露他們正在就《證券法》詐欺罪對 Tezos 的 ICO 項目展開調查;12 月中旬,Block & Leviton 代表近 30,000 名投資人正式向 Tezos 發起集體訴訟,使得原本就深受內鬥事件所害的 Tezos 基金會高層處境更是雪上加霜。
此時,布萊特曼夫婦也淪為了被告方。
據了解,主要是因為 Tezos 原先承諾在 ICO 結束後的二至四個月內,就會上線 Tezos 主鏈,但受到內鬥影響,投資人遲遲等不到 XTZ 的交付,才憤而發起訴訟;光是在 2017 年,Tezos 總計就面臨 4 起訴訟案,並於 2018 年展開和解談判。
值得一提的是,在佛羅里達州發起訴訟的原告代表律師西弗爾(David Silver),於 2018 年年初以《資訊自由法(FOIA)》為由,向美國證管會索要 Tezos 的 ICO 訊息,但是卻遭到證管會拒絕;證管會表示,文件公開可能會阻礙未來的執法活動。
至此,證管會還會針對 Tezos 的 ICO 項目提起任何訴訟。
時間來到 2018 年 8 月,分散各地的集體訴訟案最終被整合為單一案件在加州北部地方法院審理;此時,布萊特曼夫婦以 ICO 非屬證管會職權範圍為由,申請動議駁回被告昂瓦里(Arman Anvari)的起訴,但遭到法官西堡(Richard Seeborg)拒絕,反倒讓訴訟案順利展開。
最後,Tezos 集體訴訟案前後花了近 2 年的時間,一直到今年 3 月左右,Tezos 基金會才宣布他們打算尋求和解;Tezos 基金會表示,比起跟投資人打一場曠日費時的官司,一次性支付和解金或許比長時間投入訴訟案的成本更加划算。
防止遭 SEC 封殺!
今年 5 月,法院已初步批准了 Tezos 與投資人就 2,500 萬美元的和解金展開談判;Tezos 基金會發言人表示,他們認為解決一切索賠要求,對於 Tezos 本身及社群發展是一最佳選項,但是 Tezos 拒絕承認指控內容具有法律依據,也否認嘗試任何不當行為。
目前,律師事務所 Block & Leviton 已經向投資人發出通知,呼籲盡快提交索賠要求;下一次開庭日期,預定會在 8 月底舉行,屆時法院將會判定 2,500 萬美元是否符合合理賠償條件,並審核這筆款項是否足夠負擔雙方纏訟至今的法律費用。
對於 Tezos 來說,這或許是他們暫時能得到的最佳條件,至少這除了能結束投資人的集體訴訟,還有機會阻止證管會在未來採取任何更為強硬的執法行動;區塊鏈公關 Markchain 的 CEO 赫博爾特(Quentin Herbrecht)就表示:
就如普遍認為的那樣,Tezos 同意支付這筆和解金,目的是為了防止證管會重新將 Tezos 的 ICO 項目定義為非法證券發行,這很可能會對 Tezos 造成致命性的打擊;我相信,如果 Tezos 的和解協議通過,對 Tezos 基金會及團隊來說,是比較小的一場災難,因為他們現在至少還持有超過 6.35 億美元的各類資產。
SEC 監管力度加劇的影響
先不論 Tezos 是否能逃過證管會的追殺,美國監管機構在這一兩年間確實數度與多起 ICO 項目展開正面交鋒;今年最受矚目的焦點,無疑是加密通訊軟體 Telegram 的 TON 項目,這場史上第二大的 ICO 項目最終以 Telegram 須歸還 12 億美元不法所得,並償清 1,850 萬美元民事賠償作結。
延伸閱讀:終局!Telegram 和 SEC 達成和解,支付 5.5 億罰款;杜洛夫:再爭下去也沒意義
Markchain 的 CEO 赫博爾特認為,造成這種局面的主要問題,在於 ICO 項目方不能夠理解美國的《證券法》規範;他表示,證管會必須對 ICO 有所監督,防止惡意項目利用缺乏經驗的投資人進行詐騙,因此 ICO 是否會冒上惹怒證管會的風險,都取決於項目方能否理解並遵循美國法規。
不過,也有一些人認為,證管會的執法行動無法達成前後一致,比如某些 ICO 項目會被迫支付巨額的罰款,但是另外一些 ICO 項目卻只受到輕微處罰;此外,《證券法》如何適用在 ICO 項目上的不確定性,也造成許多交易平台因為擔心與監管機構發生衝突,祭出特別為美國用戶增設獨立交易所的情況。
目前,美國國會正在審議《代幣分類法》和《2020 加密貨幣法案》,前者是要將競爭幣分離出《證券法》監管,同時為加密貨幣設定一個達到免稅標準的最低收益門檻;後者,則是要將數位資產劃分成多種類別,以及釐清各個聯邦監管部門的核心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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