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區獨家提前取得了台灣金管會《加密貨幣指導原則》草案文件,內文規範了針對「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業者的相關規範,預計9月將正式推出。本文中,動區將帶讀者與區塊鏈業者,完整解讀目前版本的草案重點。
(前情提要:金管會突襲加密業者!「指導原則草案」要求有銀行信託,再爆國際大交易所申請來台)
(背景補充:金管會祭出「1000萬重罰」:台灣交易所勿違法!投資境外風險自負 )
上週二(8日)金管會召集全台所有完成「洗錢防制法聲明」的加密貨幣交易平台,共同討論 9 月即將公布的「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指導原則」。
為此,動區透過產業內匿名知情人士,獨家取得了目前版本的完整草案文件,雖然正式版本指導原則仍須待金管會(FSC)後續公布,但解讀此份討論中的版本,已可提前窺見 9 月正式版指導原則發布的大致輪廓。
值得注意的是,該天會議並非「純討論」之會議,而是金管會當天已端出有「較高完成度」之草案,僅召集相關業者詢問意見。
延伸閱讀:金管會突襲加密業者!「指導原則草案」要求有銀行信託,再爆國際大交易所申請來台
下面動區將帶讀者一次解讀指導原則草案,完整的13條原則及相關附則、說明重點。
與此同時,動區也就本文件內容,與另外一名本土加密貨幣業者 陳珮芸(Claire)進行訪談,獲取來自台灣本土交易所業者的意見。
先看綱要架構!加密貨幣《指導原則草案》十三大重點
該草案分為十三項「指導原則」與指導原則附件,明訂規範範圍「台灣虛擬資產交易所事務」,而最值得注意的是,附件有額外對於境外交易所的新增規範。
基本上,草案大部分內容,與動區此前報導「金管會 6 月在立法院質詢中之內容」一致,因此本文將重點說明三個,過去金管會未提及之全新規範、或是可能對產業具重大影響力的原則進行說明。
以下是該指導原則文件的基本架構:
- 訂定目的
- 規範對象
- 虛擬資產發行面管理
- 對虛擬資產上下架之審查機制
- 資產與客戶之間的分離保管
- 交易公平與透明度
- 洗錢防制
- 契約訂定、廣告招攬及申訴處理等客戶保護
- 營運資安與冷熱錢包管理機制
- 資訊公開
- 內部控制與機構查核
- 業務禁止事項
- 成立同業自律組織並遵守本原則
一. 規範對象?主管機關歸屬?產業自律公會?
1-1 有從事以下行為重點規範對象
文件參考洗錢防制法「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指出規範對象為國內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並以從事下列活動為業,且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之聲明者:
- 虛擬資產與新臺幣、外國貨 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間之交換
- 虛擬資產間之交換
- 進行虛擬資產之移轉
- 保管、管理虛擬資產或提供 相關管理工具
- 參與及提供虛擬資產發行 或銷售之相關金融服務
另外第 13 條表示,上述規範對象應推動成立同業公會與訂定自律規範,並遵守本指導原則及自律規範。
1-2 法理基礎:行政院函定具金融投資性質之平台,由金管會管制
根據草案說明,關於金管會作為虛擬資產業者主管機關的法理性,草案引用了行政院秘書長於 2023 年初的發函,內容是如此表示的:
「行政院於112年3月7日以 行政院秘書長院臺金長字第 1125004533 號函定金管會擔 任具金融投資或支付性質虛 擬資產平台之主管機關,並 請金管會研擬相關管理機 制。」
二. 業者可發行虛擬貨幣,但“穩定幣”不行
2-1 台灣業者不可發行穩定幣
文件中指出: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者,可以發行之虛擬資產以「非穩定幣」為限, 並且需在白皮書中詳細公布:
- 發行人資訊、發行計畫說明、發行數量
- 價格及認購條件等、虛擬資產相關權利義務、使用技術及相關風險之揭露
- 以及,虛擬資產之共識機制是否對於氣候及環境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根據說明,金管會主要參考歐盟「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第 4 條、以及第 6 條規定,要求白皮書需要揭露的內容。
延伸閱讀:歐盟通過的加密貨幣監管法 MiCA 是什麼?納管穩定幣、交易所、代幣發行方、NFT..
2-2 參考架構:香港、新加坡穩定幣監管框架
整體來說,金管會的角度偏向保守,動區在 6 月時曾報導,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陳浩濂表示,香港的穩定幣監管框架目標將在 2024 年底前推出。
而新加坡金管局(MAS)本週稍早也公告已確定穩定幣監管框架,發行方須滿足以下 4 大主要規定:
- 價值穩定性:SCS 儲備資產的構成、估值、託管、審計需符合要求,為價值穩定性提供高度保證
- 資本額:發行方必須維持最低基礎資本和流動資產,來降低破產風險,並在必要時有序關停業務
- 按面值贖回:發行方須在贖回請求後 5 個工作日內,將 SCS 面值退還給持有人
- 披露:發行方須向用戶提供適當資訊披露,包括穩定機制、持有者權利、儲備資產審計結果等
延伸閱讀:深入解讀》香港虛擬資產服務商VASP發牌制度(2023年6月1日實施)
延伸閱讀:新加坡金管局公布穩定幣監管框架:「4大要求」發行方須滿足
2-3 交易所上下幣:需公開詳細白皮書、審查稽核機制
另外對於交易所上下架代幣之事項,第 4 條明確規範交易所需編制或公開其代幣白皮書,並根據其訂定審查標準與審查程序,並納入企業內部控制之稽查標準,而上下架審查記錄應該留存書面記錄,以便相關單位查證,而相關人員對其審查標準如下:
- 法令遵守之情況
- 虛擬資產價格是否被操縱
- 虛擬資產發行人之存續性
- 虛擬資產廣告招攬是否不當、不實
- 是否有虛偽、詐欺、隱匿之始其他人誤信之事
三. 交易所 (反洗錢) 要求:需資產分離、取得銀行信託、不得做衍生品…
詳讀本次草案內容,明顯可看出金管會是以「洗錢防制」之監理角度出發,而許多規範中也標明參考了歐盟、香港、日本、美國、韓國等當地法規。希望從以下方面,保障台灣虛擬資產平台客戶之權益:
- 交易資訊透明
- 客戶資產保管
- 平台業者內控管理
- 外部專家輔助等方面
至於台灣用戶資產如果在海外平台蒙受損失,金管會 7 月時曾表示:
相關業者未經金管會核准於台灣辦理證券業務,其業務行為不受金管會監管,民眾如經由此類境外網路平台交易,相關投資行為不受「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法規保護,投資人須自行承擔相關風險。
3-1 交易所需完成資產分離、法定貨幣要銀行信託
原則草案第五條稱為保障客戶利益,防止虛擬資產平台私自挪用客戶資產,金管會規範台灣區塊鏈業者需做好「公司資產」、「客戶資產」分離保管,不管是在「法定貨幣」或是「虛擬貨幣」方面,法定貨幣方面,業者更必須取得銀行信託或履約保證,草案原文如下:
(5-1)虛擬資產交易及其款項代收付業務收受客戶之法定貨幣或虛擬資產,應與其自有之法定貨幣或虛擬資產分離保管。 所收受之資產為法定貨幣者,並應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
而日前本土交易所業者 Claire 也特別對此透露擔心,因為此規定恐會導致進入洗錢防制申報 (AML) 的 OTC 商和新興交易所業者面對成本過高與銀行業者的不理解…等問題。
延伸閱讀:新加坡金管局:交易所需以「法定信託」隔離託管客戶資產
3-2 需配合銀行確認客戶身份及交易紀錄
另外第 7-2 條中關於反洗錢的規範,特別寫道:
國內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者與銀行往來時,應配合銀行在執行確認客戶身分及交易監控等洗錢防制工作上之相關要求。
3-3 禁止經營衍生品交易(期貨)、證券性質虛擬資產
草案第12條寫道,考量虛擬資產之價格波動劇烈,且價格易受操縱,且衍生性商品交易已較一般傳統金融商品複雜,況以虛擬資產為標的之衍生性商品更難為一般人所瞭解。草案如此描述:
國內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者不得非法經營以虛擬資產為標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或「具證券性質之虛擬資產業務」。
且金管會警告,如有違反者,將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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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他重點:產業公會?罰則?海外交易所能否打廣告?
4-1 不得於台灣進行廣告或新台幣出入金?
值得一提的是,雖草案明定是「規範台灣完成反洗錢聲名之業者」,但仍在附則中提到自然人與境外虛擬資產之規範,其中對於自然人限制必須完成洗錢防治法相關法令之聲名,才可從事相關行業。
台灣金管會的指導原則附則中寫道:
境外虛擬資產平台業者如果沒有依公司法辦理登記,並向金管會申報洗錢防制法令遵循之聲明者,不得於我國境內或向國人進行廣告或提供新臺幣出入金等。
除此之外,附件說明中(非正式條文)同時提及歐盟「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第 61 條規定來補充說明法規依據:
依據歐盟「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第 61 條規定,境外公司不論是自身或是透過與其有密切關聯者在歐盟招攬客戶(含潛在客戶),且不論所使用之招攬、促銷或廣告之方式如何(如有主動招攬行為者,亦不可以合約或免責聲明,主張客戶係自主與該第三國公司建立業務關係),皆應取得歐盟境內成員國主管機關之營業許可。
然而,如何定義廣告性質仍有待確定
而近期有傳言說「以後境外公司就都不准來台灣,進行活動、下廣告或商業合作…等」,這其實就有點以過度解讀行為,以聳動標題騙取社群關注的嫌疑,讀者仍須小心來路不明的傳言。
首先,金管會草案原則中僅提及境外交易所若未完成反洗錢聲名,不准台來下招攬廣告或提供出入金,但具體如何定義廣告有「招攬」性質,以及要如何以非正式法規來規範境外平台業者,金管會還沒有說明具體情況與其罰則。
再者,事實上草案僅提及同業之指導原則,並非已從立法院通過之正式法規;且原則中,但不難看出金管會提之草案說明,大方向或是想要以歐盟法管制境外加密平台廣告,不過實際落地台灣之情況仍未知,未來實施細節仍需仰賴業者同業公會進行自律。
最後,該指導原則目前僅到「草案階段」,後續也極可能會再進行修改或調整,後由同業公會與金管會協商陸續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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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個人幣商要登記,否則違法
另外金管會此前曾回應,據虛擬通貨平台洗防辦法,個人幣商已納管金管會。只要從事虛擬通貨的自然人,除了要遵循《商業登記法》、《稅籍登記規則》還要遵循《洗錢防制法》。
有關個人幣商納入虛擬通貨平臺洗錢防制規範一節,按「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下稱本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指為他人從事同款各目活動(以下稱虛擬通貨活動)為業者。
從事虛擬通貨活動為業之自然人,自應依商業登記法及稅籍登記規則相關規定辦理商業登記及稅籍登記,並遵循洗錢防制法及本辦法相關規定。尚未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而以虛擬通貨活動為業者,自屬違法。
不過由於洗錢防制法主關機關則為「法務部」、《商業登記法》的主管機關是「經濟部」,這意味著個人幣商的納管會牽扯到三個主管機關。而法務部調查局早在去年報告也指出,個人幣商是詐騙的執法盲點和幣流斷點,而如今,更複雜的監管形式反而恐擴大執法層面的灰色地帶,檢察官對金管會這樣的說法可能並不樂見。
另外關於自然人的相關定義,文件附則中指出,依據歐盟「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第 59 條,不具法人人格之合夥組織,必須在能夠提供等同於法人所能提供對第三人之保護水準時,始能提供加密資產服務。
延伸閱讀:金管會:個人幣商「沒登記就是違法」!須商業登記、稅籍登記、符合洗錢防制法
4-3 一定金額轉帳,需記錄交易紀錄
附件提及,國內已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之業者,為客戶辦理虛擬資產移轉交易達一定金額時,應取得轉出方及接收方相關資訊 (包括姓名、錢包位址等),並立即且安全地傳遞相關資訊。
五. 台灣業者對草案意見
5-1 台灣加密市場競爭加劇
針對這份 14 頁針對虛擬資產平台的草案,頒布之後勢必會對業者的方向和板塊產生不小的波瀾,我們詢問 Claire 對未來台灣加密貨幣交易業者的競爭藍圖會怎麼想像,她表示:
海內外的業者都要符合台灣金管會的遊戲規則,規則變得明確就會有更多海外業者來落地,競爭勢必會加劇。
而 Claire 也表達對於國外業者來台招攬業務逐漸困難一事表達意見,認為若未來實施與自律方向合宜,這可能變成本土業者的一大助力,Claire 表示:
(若法規落地合宜)國外業者打入台灣市場會變相較困難,沒有合規的海外業者若透過任何台灣公司合作招攬業務,包含線上廣告或線下活動,都會讓合作的台灣公司受罰。這部分就跟 eToro 很像,沒有合規就不能正大光明的招攬台灣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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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加強用戶保護
對於這份受到台灣市場多年未出來的監管草案終於要誕生,Claire 雖然仍帶有疑慮、還是但方向上還是給予肯定、正面的評價,雖然相關罰則、細節尚未確定,但她認為這可能是保障台灣用戶的唯一方式。
用戶其實都沒有很深入去理解交易所是如何運作的,所以中心化監管的介入對用戶比較有保障,如果 FTX 進入日本的時候不受監管,日本用戶今天就會跟台灣用戶一樣還是拿不回資金。
所以海外交易所進入台灣要跟本土交易所一樣做到合規,才能達到保護用戶資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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