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區塊鏈領域的法律糾紛和刑事案件越來越多,相關的司法也肯定會慢慢跟上,區塊鏈世界秩序的維護,單單靠著程式碼,很難完全監管住人性。程式碼可以是法律,但現實中的法律同樣重要。
(前情提要:騙鬼是Filecoin挖礦!吸金超過6億人民幣,中國開審詐騙組織)
(背景補充:虛擬貨幣在中國是法定財產嗎?最高檢:洗錢猖獗,急需統一法律地位)
2021 年,律師劉磊打贏了一起涉及 410 個以太坊的委託投資糾紛案件,和以往法院大多以虛擬貨幣資產不是貨幣、擾亂金融秩序等理由只認定合約無效或者是直接駁回訴訟請求不同,這一次,法院雖然也判定了委託投資合約的無效,但有要求受委託投資的一方返還原始的虛擬貨幣。
這是虛擬貨幣投資合約糾紛在司法實踐中並不常見的判例。但是到了判決執行的時候,難題又出現了,對方拒不執行,此時法院卻沒有什麼強制措施,如無法凍結他的錢包帳戶,也沒辦法執行和虛擬貨幣等額的其他財產。執行之難,指向的問題根源是,在司法實踐中,虛擬貨幣不被認為是財產。
是否是財產的爭議
執行法官犯難 「這個我怎麼執行?我不又能把它(指以太坊)查封、扣押、凍結?」
劉磊問 「那你們能不能查封扣押等值的房產或者拉到失信執行人名單上?」
顯然,這些法院都不可能操作。雖然在判決書的最後的自動履行提示上,明確寫著 「債務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和方式履行義務,導致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將依法對債務人採取限制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措施。」
對於執行法院來說,儲存虛擬貨幣的錢包地址他們是沒辦法也沒有權力凍結的,而如果用查封等額其它資產的方式強制執行的話,這又是在給虛擬貨幣定價,這也是法院沒辦法直接完成的。
二審判決生效一年多了,但是因為一直沒辦法執行,劉磊作為當事人的委託代理人,又提起了一個 「確認之訴」,為的是為以太坊定價。
拋開具體執行的困境。在案件的判決之上,劉磊也知道這樣的判例是不具有普遍性的,判例也不會上網,不會給之後的類似案件一些判例上的參考。
更多的時候,和上述案件類似的案子在國內更普遍的判決一般都是法官以虛擬資產不是貨幣、虛擬資產交易不受保護、擾亂金融秩序等理由,駁回上訴人的請求。或者是直接認定合約無效後就不管虛擬貨幣的情況。在民事案件中,不僅僅是投資理財方面的糾紛,包括離婚財產的分割、以及涉及虛擬貨幣發放工資所引發的勞務糾紛,法官一般都會做出類似的判決。
劉磊感覺,是在 2021 年 924 通知出來之後,風向嚴格轉向。從 2017 年 94 公告到 2021 年 924 通知的釋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的 「非法」 地位逐漸被相關部門所認定。
具體來說,在 94 公告中,被規範和要求的主體為具體的機構 ——「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代幣發行融資交易相關的業務」,當時主要警示和制約的是 ICO 相關的活動。而到了 924,被要求和制約的主體其實直接變成了個人,而且,直接指出 「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對此類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若符合《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並且 「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相符的法律地位」。
在 924 通告過後,雖然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 「非法」 被確立,但也並未否定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2013 年份央行等五部委釋出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其中,對比特幣的屬性進行定義時提到:「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這裡,比特幣被定義為虛擬商品,而虛擬商品正是一種財產。
劉磊清楚地記得,在 924 通知出來之前,法官還會討論比特幣到底是是什麼,是物還是財產,是否受法律保護。
比如在一個刑事案件上,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駁回申訴的理由是: 比特幣」 是一種網路虛擬商品,確非貨幣,但其在網路上與現實貨幣客觀上存在著交易事實,具有可轉化為現實物質利益的屬性,在法律屬性上應當認定為財產。現實生活中,「比特幣」 已經不是作為其原始物理屬性的資料而被社會公眾認可,而是作為財富被追逐,國際、國內都存在專業的 「比特幣」 交易網站,一般社會公眾均可持有 「比特幣」 並參與交易。
但是等到 2021 年 924 通知出來後,這種討論就避之不及了。在文章開頭所提及的那個案子的審判過程中,法官對於以太坊是否為財產避而不談。
涉及虛擬貨幣的案件的審判結果更是成了一門玄學,有時候法官會判合約有效,有時又判合約無效,有時會支援虛擬貨幣返還,有時又不會。很多時候,律師要做的是先給地方法官科普,從最簡單的虛擬貨幣轉帳錢包地址到虛擬貨幣在法律上應該被界定為什麼,讓法官明白了,才能做出相對合理的判決。
律師劉揚覺得,正是因為在具體的民事司法實踐中,虛擬貨幣作為財產不被認可,所以跟虛擬貨幣相關的權益難以通過現有的司法途徑維護。為了應對涉及到虛擬貨幣相關的民事糾紛,劉揚的訴訟策略是儘可能淡化虛擬數位貨幣的 「財產權」,對於特定的案件可以把虛擬貨幣界定為 「物」,用 「物權」 路徑幫助委託人維權。此外,選擇仲裁的效果會更好,他曾代理一起仲裁案件,仲裁庭認定委託投資虛擬數位貨幣 「合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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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尋租的空間
區塊鏈的世界是黑暗森林,而鏈上的世界在鏈下和鏈下的人和事產生衝突和碰撞時,到了司法實踐時也總是晦暗不明。
這種晦暗不明到了刑事案件方面,則是類似被害人數位貨幣遭受了詐騙,公安機關往往以投資虛擬貨幣損失自行承擔,直接不予立案。而到了公安機關想要打擊的涉及傳銷、集資詐騙的案件,公安機關偵查起來十分賣力。而且從刑事辯護的角度來說,劉揚感受到,辯護難度越來越大了。
最近兩年,凍卡潮,各種交易所、專案方被抓的事屢見不鮮。對於行業內的人來說,加密成了高危行業,從人身到財產的安全,均無法得到保障。
2018 年,劉磊接到了他在區塊鏈行業的第一個案子,他朋友的卡因出金被凍,希望他能幫忙解凍。現在,出金凍卡已常態化,但是彼時,對於律師來說這還是一個新鮮業務。
公安機關凍卡的邏輯和依據在於,他們在辦案的過程中發現這筆資金涉案 「疑似有罪」。 但他們沒有一個完整的司法程式去裁定這個錢是否 「有罪」,而作為被凍卡的人來說,也沒有一個法律救濟的途徑去申訴自己的錢 「無罪」。從是否凍卡到是否解凍,都取決於辦案人員的判斷。律師去解凍的過程就是去和辦案人員談判,羅列證據和講道理告訴辦案人員錢 「無罪」,但因沒有具體的規則和申訴的途徑,後果便是其中權力尋租的空間很大。
和被凍的卡解凍所類似的,十分考驗律師談判技巧的,還有涉及交易所的案子。這些年來,劉磊接了許多交易所的案子,我們所談論的交易所是指類似 OKEX、幣安這些,在其它國家取得了牌照,並且按照中國政府要求清退了國內使用者,但是有部分營運主體、工作人員留在國內的交易所。雖然禁止國內使用者使用,但是國內使用者仍然可以使用 VPN 等手段繞開平臺的限制。
目前,涉及到這樣的交易所案件,一般會涉及到以下三個罪名:1、非法經營罪 2、組織領導傳銷罪 3、開設賭場罪。具體來說,有的地方司法機關把合約理解成期貨,套非法經營罪處理。有的把合約理解成賭博,當做開設賭場來處理。有的會認為交易所的拉新返利是傳銷,他們把交易所當做第一層,使用者是第二層,使用者拉的新人是第三層,這樣就符合了傳銷的 「三層分銷」 的定義。
劉磊覺得,鑑於虛擬貨幣交易所、發幣的專案方,這種案件的複雜程度較高,在如今認罪認罰從寬的制度背景下,辯護律師在這類案件中,還是能爭取到較大的辯護空間;這些空間要麼體現在量刑上,要麼體現在違法所得和罰金上。
從另一個方面來看,在地方財政緊縮的大環境之下,虛擬貨幣相關刑事案件的辦理,無疑也成了地方政府創收的一個香餑餑。
對於違法犯罪的個人而言,在混沌之中,當然也有可鑽的法律空子。違法犯罪會因為是在區塊鏈的世界中而變得容易,也會因為現實中相關法律的滯後性而逃脫懲罰。
劉揚手頭有個當事人被公司控告職務侵佔的案件,起初公安機關以職務侵佔罪立案偵查,但檢察院以非法獲取電腦資訊系統資料罪批捕,劉揚認為,涉嫌罪名的變更是因為職務侵佔罪的要求侵佔的是公司財產,但是區塊鏈公司的實際情況是,大多會用虛擬貨幣做業務往來的資金支付和結算方式,但該錢包地址究竟屬於公司還是實際控制人個人,很難界定,而且這個地址肯定不是現行法律所認可的公司的公帳地址。
在法律懲罰上,職務侵佔罪如果數額特別巨大最高刑期可以達到無期,而非法獲取電腦資訊系統資料罪的最高刑期只有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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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行業法律的未來
做律師之前,劉揚在公安系統工作了多年,2018 年,其步入了區塊鏈相關的刑辯之路。他明顯感受到是從 2020 年那個大牛市之後,警方在偵辦涉及區塊鏈相關的案件時,態度出現了比較大的轉變。彼時,有大量的場外資金進場,也吸引了大量的黑錢。雖然國家並不承認虛擬貨幣是貨幣,但具體到個案,辦案人員心裡都知道虛擬貨幣就是真金白銀,而且彼時行業確實存在諸多亂象,資金盤、傳銷、非法集資盛行。因此警方對於涉及虛擬貨幣的刑事案件更加重視。
而且警方大多認為幣圈是帶有先天原罪的,先入為主認為其涉嫌違法犯罪,偵查起來也會更賣力。
一名反詐警察告訴金色財經記者,在實際的辦案過程中他們發現,現在地下錢莊最流行的洗錢方式便是 USDT,這種洗錢手法極其隱蔽。對於虛擬貨幣,他和他周圍的警察們都始終呈現負面的態度,而在他心中,他始終認為虛擬貨幣逃脫不了旁氏騙局的怪圈。
不可否認的是,虛擬貨幣確即時常和洗錢、傳銷等違法犯罪繫結在一起,歐科雲鏈研究院統計資料顯示,洗錢、詐騙、傳銷、賭博是 2022 年最常見的四種虛擬貨幣犯罪形式,其中 54.72% 的虛擬貨幣犯罪與洗錢相關,21.13% 與詐騙相關。
近兩年,越來越多的虛擬貨幣洗錢的案件多被警方破獲,比如被稱作 「全國虛擬貨幣第一案」 破獲,該案為網路賭博用虛擬貨幣洗錢,參賭人員交易全部用 USDT 結算,涉案流水高 4000 餘億元。
大多數時候,虛擬貨幣所涉及的都是違法犯罪的最後一步:洗錢,也有直接涉及到虛擬貨幣的傳銷行為,比如在裁判文書網上公佈的涉及到國內知名傳銷盤五行幣的裁判文書就有近 200 份。
按照常理,虛擬貨幣洗錢應該是很難被追蹤到現實中的個人的,但是在 「全國虛擬貨幣第一案」 破獲的過程中,被該犯罪團夥用來洗錢的穩定幣的發行方在追尋資金流向軌跡時,便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金色財經記者梳理裁判文書網發現,一些刑事案件的判決書顯示,在警方破案的過程中,火幣和幣安等中心化的交易所也會提供和案犯相關的交易記錄。據悉,目前,行業的一些安全公司、以及穩定幣發行方都會和警方合作。
雖然我們常說,區塊鏈是去中心化的,是無政府主義者們的樂園。但實際上區塊鏈並沒有辦法成為完完全全的法外之地,當區塊鏈和現實世界產生連結時,摩擦不可避免產生。而每一個區塊鏈專案的背後還是人,不能對鏈上 「開刀」,那可以直接對中心化的機構 「開刀 「。實現鏈下的監管,這對於政府來說,只是想不想做的事,並不是難不難做的事。
如果不談鏈下的監管,區塊鏈技術本身也是向善的技術,技術的底色是希望和現有的金融體系對抗,它保護的人們的私有財產,個人資訊的安全等等。和洗錢、傳銷劃清界限,肯定是區塊鏈技術的發展的主流。而在區塊鏈世界的影響越來越大之時,和現實世界中的撞擊也會愈發猛烈,走上合規化發展之路也成為了必由之路。
那相關法律的健全,則是既能夠打擊真正的違法犯罪,也能夠保障人們相關權益的基本路徑。
今年四月,最高人民法院釋出《全國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徵求意見稿)》(下文簡稱紀要),在這次紀要中,對於虛擬貨幣投資糾紛過去一刀切不支援、各地裁判不統一的現象進行了回應,明確對於委託投資虛擬貨幣產生的糾紛,要結合委託時間、委託事項發生的原因、雙方的過錯程度等因素綜合判定考量。
具體法院判決判決交付虛擬數位貨幣上,《紀要》第 87 條規定,「對當事人要求交付或返還比特幣等 「虛擬貨幣」 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查明虛擬貨幣的持有狀況,明確是否具備交付或返還的可能性,並在文書中載明。經審理查明確定不能返還或交付的,應引導當事人提出合理訴求,鼓勵當事人就財產性權益達成合意。經審理查明具備實際履行基礎的,人民法院依照當事人訴請在判項中明確交付或返還虛擬貨幣,負有交付或返還義務的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相關規定採取相應措施。」
依照該條規定,可以明確的是,返還虛擬貨幣的訴求可以被支援,而且拒不履行也將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
劉磊覺得,理論上來說,這個紀要會給文章開頭所提案案件的執行問題提供指導:比如會不會把無法執行的虛擬資產的敗訴方拉到失信執行人?
涉及區塊鏈領域的法律糾紛和刑事案件越來越多,相關的司法也肯定會慢慢跟上。而區塊鏈世界秩序的維護,單單靠著程式碼,很難完全監管住人性。程式碼可以是法律,但現實中的法律同樣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