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密碼貨幣和相關金融服務具有市場價值、跨境流動性,雖有可能刺激金融創新和效率並改善金融包容性(普惠金融),但它們也為犯罪分子和恐怖分子洗錢或資助其非法活動創造了新的機會。
近日有民眾在台灣臉書比特幣社群中,進行台灣主流交易所幣託帳號的買賣,幣託官方也對此現象作出聲明,警告切勿以身試法,此行為可能成刑法第30條視為犯罪之幫助犯。
「公司茲敬告全體會員,切莫以身試法,進行民、刑事風險極高之幣託帳戶之買賣行為。」幣託在聲明中寫道。
– 網友在臉書社團買賣幣託帳號 –
民眾不了解交易所具有與銀行帳戶性質相似性質,任意賣出帳號,恐落入罪犯的洗錢人頭戶,進而觸犯刑法。
然而,一直以來虛擬貨幣這類別的新興資產成為罪犯洗錢的標的一直都不是新聞,雖然多數密碼貨幣如比特幣,交易是可以輕易被追蹤的,但有鑒於目前沒有明確的規範可以遵循,也讓犯罪分子存有僥倖心態。
經動區詢問一名區塊鏈和法律研究者Arthur Huang表示,目前多數交易所都有「實名制」,但由於現在金融科技發展迅速,對於非面對面的實名認證除了電子支付機構的法規有詳細規定外,銀行本身也無標準可循。
「因此接下來,在如何非面對面實名認證,內控、個資保護都是未來法規可能會琢磨的地方,而網銀接下來的發展也會有這個問題」Huang說道。
國際反洗錢的指標性組織FATF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FATF)過去幾年來一直在積極監測該領域的風險,並在2015年發布了基於風險的虛擬貨幣方法指南。FATF表示:所有國家都迫切需要採取協調行動,防止將虛擬資產用於犯罪和恐怖主義。
政府和私營部門需要求更加明確FATF標準在某種情況下適用於哪些活動。主管機關應基於風險控管的方法,要求司法管轄區識別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風險,並採取適當行動來減輕這些風險。這包括識別和減輕與新產品或商業慣例相關的非法融資風險,以及FATF建議中未明確提及的其他活動。
虛擬貨幣納反洗錢防制法管理,今年中將有法可循
FATF在2015年發布了基於風險的虛擬貨幣方法指南中表示,各國應要求可轉換的虛擬貨幣兌換方,在建立商業關係或是在利用可靠的、獨立來源的文件、資料或資訊執行(非電匯)的偶發性交易時執行客戶審查。
「舉例而言,應要求可轉換的虛擬貨幣交易商,在 (a) 進行一次性交易虛擬貨幣的法幣出金時(反之亦然)價值超出指定的美金/歐元 15,000 元門檻或是在 (b) 執行提及的偶發性電匯交易時執行審查。」FATF建議書中寫道。
至少應要求金融機構與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針對下列內容進行記錄:各方身份資訊、公鑰、牽涉到的地址或帳戶、交易性質與日期以及移交的金額等。區塊鏈上可用的公開資訊是記錄的起始基礎,但前提是各機構能夠適當地辨識其客戶身份。各國應要求各機構注意其能夠偵測到的可疑活動類型。
據動區先前報導,FATF將在今年6月份,發布有關標準的相關說明以及如何執行這些標準的建議。
目前,以澳大利亞(澳洲)為例,澳洲交易報告和分析中心(AUSTRAC),已經根據2006年「反洗錢和反恐融資法」修正案,在澳大利亞通過新的《反洗錢/信託基金法》開始對數字貨幣交易所進行監管。所有交易所都被要求在2018年5月14日之前註冊AUSTRAC。
據動區先前報導,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在回應立委質詢時,關於平台業者實際納管上,立委堅持希望金管會「全權納管」,然而顧立雄則堅持以近期FATF剛出爐的反洗錢方針為原則,只針對反洗錢納管,認為目前並沒有要將其「認定為一個產業來管理」。
目前在10月3日經立委提案通過修正《反洗錢防治法》第五條,將虛擬通貨納入規範之中,等待三讀,若「修法通過,且行政院指派」這時候金管會「最快三個月內」便會將平台業者納入管理。而在ICO「涉及有價證券的部分」,立委追問何時會相關辦法會出爐,顧立雄表示:「這需要給我們一點時間」,並承諾ICO涉及有價證券的相關規範「最快明年6月」會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