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金融行為監理總署(FCA)已經完成了針對加密資產的監管指南,明確定義了哪些加密資產屬於 FCA 的管轄範圍。
週三(7 月 31 日),FCA 釋出了一份監管指南,大部分規定內容都是在諮詢文件 CP19 中所提出的;該文件從今年 1 月起,就一直在向產學業界人士公開徵求意見,但正如外界普遍預期的,這些建議並沒有戲劇性地改變監管的格局。
據了解,總共有約 92 家公司對 CP19 發表了意見,其中不乏銀行、產業協會和加密貨幣交易所;FCA 宣稱,大多數企業都十分支持這份諮詢文件上的內容。
FCA 表示,這份指南將幫助業者更好地理解他們是否需要為其業務獲得什麼授權,以及他們需要做些什麼來確保合規:「市場參與者都應將指南作為理解如何使用加密資產的第一步;不過,針對某些特定案例的監管辦法,我們只能根據實際情況,才能做出明確的判斷。」
FCA 的戰略與競爭執行董事克里斯多福.伍拉德(Christopher Woolard)在聲明中表示:「這是一個小型、複雜又持續茁壯的市場,而且涉及了諸多層面;這份指南,將有助於澄清哪些加密資產活動屬於 FCA 的監管範圍。」
他們也提醒消費者:「在考慮購買不受監管的加密資產時,應該注意到某些監管保護措施的缺失。不受監管的加密資產並不在金融服務補償計劃的範圍內,因此消費者也無權求助於金融申訴服務。」
加密資產類別
FCA 參考了英國加密資產工作小組報告(CATF)中所定義的加密資產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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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中寫道,比特幣(BTC)和以太幣(ETH)等加密貨幣被歸類為「交易代幣(exchange tokens)」,雖然不受監管限制,不過仍適用於反洗錢(AML)規範。
而最重要的是,FCA 給證券型代幣(security token)下了定義。
它解釋道,證券型代幣發行(STO)類似於股票或所有權等債務金融工具,所以被歸屬在「特定投資(specified investment)」的範疇中,從而使之成為 FCA 的職權範圍。
也就是說,雖然企業仍可以在沒有監管許可的情況下發行證券型代幣,就像發行股票不需要許可證一樣,但任何協助處理代幣銷售的顧問、經紀商,或任何金融促銷機制,都還是需要獲得 FCA 的授權。
另外,如果證券型代幣被用在資本市場上交易,那麼根據《歐盟金融工具市場規則(MiFID)》,他們將會被進一步視為一種可轉讓證券,因此就必須遵守 MiFID 的規則。
相比之下,功能型代幣(utility token)與這些受監管金融工具的性質就完全不同,他們主要被用於應用程式或產品服務上,功能就像便利商店的點數那樣;簡單的例子,像是交易所幣安(Binance)的幣安幣(BNB),主要功能是用於交易手續費的減免,而非背後有其他價值。
在 FCA 看來,功能型代幣被賦予著不同於證券型代幣的權利,因此基本上不在 FCA 的管轄範圍內 —— 除非,他們符合電子貨幣(electronic money)的定義,也就是被用於第三方支付,那就會被歸類在 e-money 的範疇中:
「任何不是證券型代幣或電子貨幣的代幣都不會受到監管;然而,要注意到的是,某些代幣的使用可能會需要受到監管,例如,被用於受監管的支付方式時。」
另外,某些穩定幣(stablecoin)也可能符合 e-money 的定義。
不過,FSA 表示,並非所有穩定幣都符合 e-money 或證券型代幣的定義,它也有可能是一種數字資產的衍生品、集體投資計劃中的一個單位、債務證券,或其他類型的投資手段,而這將超出職責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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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的界線
雖然 2017 年掀起的 ICO 熱潮已基本消退,多少減輕了一點監管機構的壓力,但在界定加密資產類別方面仍然存在著許多障礙。
奧睿律師事務所(Orrick)倫敦辦公室,一位專門處理加密貨幣業務的合夥人雅基.哈特菲爾德(Jacqui Hatfield)表示,隨著證券型代幣越來越受歡迎,他們與功能型代幣的界限可能會變得越來越模糊。
他解釋道:
「為了確保不受到任何使用上的限制,這些功能型代幣可能被偽裝成證券型代幣;癥結點在於,當這些代幣涉及到交易時,是否會改變代幣本身的性質?」
針對這個問題,FCA 的創新總監尼克.庫克(Nick Cook)重申,有必要針對個案去研究「代幣」和「被發行的代幣」的本質。
庫克在接受 CoinDesk 採訪時表示:「我們不想依賴標籤化,尤其是像穩定幣這類的東西;我們發現,術語並沒有產生什麼特別的幫助,因為這很可能是證券型代幣、可能是 e-money,也可能是其他不受監管的代幣。」
「不管是個人或是企業實體,都可能以各種方式去發行代幣,以測試他們是否符合監管規則;但是,我們會依據其特徵去判斷他們該如何進行歸類。」
FCA 同意,需要再更進一步去確立代幣的種類,並表示將把 e-money 從功能型代幣、證券型代幣的類別中抽離:「這將創建一個特定、受監管的 e-money 類別,以及一個包含了功能型代幣的這種不受監管類別。」
其所意旨的,就是像 BTC 和 ETH 這些沒有控制權限、沒有主要發行人的交易代幣;儘管這些代幣到現在都還沒受到 FCA 的限制,但隨著英國將在今年底把歐盟的第 5 條反洗錢指令(5AMLD)納入該國法律中,這些資產屆時都會被納入適度的監管底下。
Ashurst 律師事務所的資深監管助理布萊德.里瑟(Bradley Rice)還透露,財政部將會再發表一份更有意思的文件,且可能會再修正監管單位的職權範圍;但 FCA 回應道:「如果英國希望把更多加密資產納入監管規範中,就必須修改法律,這需要仰賴英國財政部,FCA 束手無策。」
衍生品的禁令
而指南中最具爭議的一點,是提議禁止向散戶投資人銷售衍生品,包括期權、期貨、差價合約(CFD)和例如 BTC 等無監管加密資產的交易所票據。
就如先前報導的一樣,儘管 CP19 中並沒有提出這項規則,FCA 仍舊維持與 7 月 3 日新聞稿一貫的態度 —— 全面禁止加密貨幣的衍生品。
從 8 月份起,FCA 將優先針對非加密資產的 CFD 進行限制,接著在 9 月初將重心移往非加密資產的類 CFD 商品;而關於如何處理加密資產衍生品,將持續徵求各界意見直到 10 月 3 日。
「(FCA)的意圖可能演化成零售業未來的全面禁令。」哈特菲爾德表示,衍生品禁令是她在這份指南中唯一一件堅決反對的事:
「我的觀點是,這些加密資產的衍生品,應該獲得與其他零售市場上的衍生品相等的態度,因為它們沒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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