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美國司法部公告顯示,德州男子 Frank Richard Ahlgren III,因其虛報加密貨幣資本利得稅申報表逃稅,遭有關當局判處 2 年監禁,並處以 109.5 萬美元罰金。
(前情提要:韓國推遲課加密貨幣利得稅至2027年,台灣課稅進程會有影響?)
(背景補充:列非法仍要課稅!中國傳加密貨幣大戶出金擬追繳20%所得)
美國司法部(DOJ)本週四(12)發佈公告表示,一名來自美國德克薩斯州的男子 Frank Richard Ahlgren III,因其虛報加密貨幣資本利得稅申報表逃稅,遭有關當局判處 2 年監禁,並處以 109.5 萬美元罰金。
逃稅 100 萬美元
據法庭文件顯示,Frank 是一名早期比特幣投資者,最早在 2011 年開始購買比特幣,並於 2015 年在美國交易所 Coinbase 上,購買了 1,366 枚比特幣,當時比特幣價格約為 495 美元。
而在 2017 年 10 月,Frank 以 5,807 美元的均價,出售了 640 枚比特幣,獲得 370 萬美元的資金。不過在填寫資本利得稅申報表時,Frank 謊報了自己購買比特幣的價格,虛報了自己的購買成本,從而降低了自己的繳稅額度。
另外在 2018 年和 2019 年,Frank 再次出售總價為 65 萬美元的比特幣,且還通過分錢包轉移比特幣、OTC 現金交易、使用混幣器等手段,隱瞞了這筆收入。
最終美國司法部調查顯示,Frank 通過比特幣投資賺取了數百萬美元的資金,但其逃稅、偷稅金額達到 100 萬美元,因此被判處 2 年監禁和處罰金 109 萬。司法部對此表示:
Frank 因為相信自己的加密貨幣交易無法被追蹤而嘗試偷稅和逃稅,但美國國稅局擁有追蹤金融活動的業務能力,無論這些活動涉及美元還是加密貨幣。
不過這是首例完全因為加密貨幣逃稅而判決的刑事案件。
台灣加密貨幣出金需報稅
看完美國的案例,我們再來看看台灣的。目前中央銀行和金管會將加密貨幣定位為虛擬通貨,並認為其是具有高度投機性的數位商品,如果交易實現獲利,將被認為是出售或交換財產及權利所得,因此也需申報資本利得稅。
不過需要強調的是,目前台灣的加密貨幣報稅情境只發生在出金至台灣的銀行帳戶時,如果只是在鏈上和交易所操作,目前則尚未有詳細規範。
境內收入報稅
若是境內收入,則所得總額的計算方式是:(出金匯回來的錢 – 當初買幣的成本) + 其他收入。該金額將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綜合所得稅,可以利用財政部提供的網站進行試算。
根據洗錢防制法,若交易金額超過新台幣 50 萬元,銀行有義務主動向國稅局報告,因此這一門檻值得特別關注。
境外收入報稅
依照國稅局官方資料,境外所得需要同時滿足下列 3 項門檻,才需要報稅:
- 一申報戶境外所得合計數在新臺幣 100 萬元(含)以上。
- 一申報戶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境外所得+特定加計項目)超過 670 萬元。
-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 – 670 萬元)× 20 %〕大於綜合所得稅一般所得稅額。
所謂的一申報戶,指的是「夫妻兩人」以及「扶養人和受扶養人」,需要一起報稅。上述規定簡單而言:
- 未滿 100 萬:不須申報、不須繳稅。
- 滿 100 萬、基本所得額未滿 670 萬:建議申報,但不須繳稅(故未申報也無法罰)
- 基本所得額滿 670 萬:需申報、視情況是否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