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 本周對全球兩個最大的加密貨幣品牌提起訴訟,本文探討針對幣安和 Coinbase SEC 的指控力道和內容有什麼不同。本文源自 Mat Di Salvo 於所著文章《What’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Binance and Coinbase SEC Lawsuits?》,由 ForesightsNews 整理、編譯及撰稿。
(前情提要:Coinbase喊冤「一年與SEC開會30次」,沒聽到建議還被告!)
(背景補充:SEC主席:已有數位美元「何須加密貨幣?」,預告贏下幣安、Coinbase訴訟!)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本周對全球兩個最大的加密貨幣品牌——幣安和 Coinbase 提起訴訟,並對這兩家公司做出了非常嚴重的指控。
在持續打擊該行業的行動中,SEC 主席 Gary Gensler 於周一聲稱,全球交易量最大的數字資產交易所幣安是由 CEO 趙長鵬混合客戶資金運營「欺詐網絡」。
監管機構周二聲稱,美國最大的加密貨幣交易所 Coinbase 多年來一直以未經許可的證券交易所運營,並「提高了其增加利潤而非投資者利益」的興趣。
但這些訴訟是不同的。雖然對 Coinbase 的指控很嚴重(serious),但針對 Binance 的訴訟更加令人震驚(damning):它直接提到了該公司的 CEO,並且內容更長,指控也更加嚴重。
根據 Davidoff Hutcher&Citron 公司法務實踐中專門從事證券法合規性方面工作的律師 Federica Pantana 的說法,Binance 可能會陷入更大麻煩,因為「一家公司可能永遠無法從欺詐或類似索賠中恢復過來。」
混合資金 VS. 企業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聲稱數字資產巨頭幣安隨意轉移客戶的法定貨幣和加密貨幣,這種指控讓人想起其不光彩的前競爭對手 FTX 所面臨的指控。儘管值得注意的是,與面臨 13 項刑事指控的 FTX 創始人 Sam Bankman-Fried 不同,美國尚未對幣安或趙長鵬提出刑事指控。
而針對 Coinbase,SEC 聲稱這家總部位於舊金山的公司多年來一直作為未註冊全國證券交易所、經紀商和清算機構運營。它還聲稱 Coinbase 通過其質押服務提供並銷售了未註冊證券。
儘管投訴聲稱 Coinbase 有犯混合資金的罪行,但它並沒有指控混合資金,而是職能。SEC 提到了證券交易所、經紀人和清算機構的職能,「在我們證券市場的其它部分,這些職能是分開的。」
Coinbase 沒有面臨欺詐指控
根據前 CFTC 審判律師 Braden Perry 的說法,Coinbase 的投訴「大不相同」。
他說:「它沒有指控任何欺詐行為,只是指出 Coinbase 合並了傳統證券市場通常分開的三個功能——經紀人、交易所和清算機構,但從未註冊為這些事物之一,違反了證券法。」
他補充說,顯然 SEC 在其 IPO 盡職調查中明確認可了該商業模式是「引人注目的」。
幣安的指控
SEC 進一步指控稱,幣安的不當行為發生在「趙長鵬的控制下」。作為主要被告,SEC 在 136 頁的起訴書中將該公司的 CEO 和加密貨幣界最富有的人提及了近 200 次。
在 Coinbase 訴訟中,CEO 布萊恩·阿姆斯特朗(Brian Armstrong)只被提及一次。
最令人擔憂的可能是指控稱數十億美元客戶資金流入了一個由趙長鵬控制的實體銀行帳戶。
「例如,通過由趙長鵬和幣安控制的帳戶,來自兩個幣安平台的數十億美元客戶資金被混合在一個由趙長鵬控制的實體(名為 Merit Peak Limited)持有的帳戶中,這些資金隨後被轉移到第三方手中,似乎與加密資產的購買和銷售有關。」投訴書補充道。
SEC 指控 Binance.com 為美國客戶提供服務
SEC 還聲稱,儘管趙長鵬和 Binance 聲稱禁止美國客戶使用 Binance 的最大平台,但在幕後他們「秘密」允許大型美國客戶在加密貨幣交易所進行交易——這是對證券法規的逃避行為。
根據 Binance 的說法,Binance.US 是一個面向美國公民的美國交易所,使用了 Binance 標誌但獨立運營。但它的交易量始終遠低於 Binance.com 主要交易所。
然而,在 Coinbase 的投訴中,SEC 並沒有聲稱該交易所非法向不應與之做生意的客戶提供服務。值得指出的是,SEC 在 Coinbase 訴訟中尋求的懲罰之一是將禁止該公司在美國作為交易所或經紀人運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