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因詐騙橫行多次遭人詬病為「詐騙王國」。有人認為,是由於台灣在詐騙的刑事判罰上太過輕鬆,讓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過低,本文我們來比較下台陸日韓四國的懲處力度。
(前情提要:台灣法務部調查局:將持續猛打加密貨幣詐騙!近期33起案件已查扣5,755萬)
(背景補充:台灣詐騙直銷推「USDT買虛擬貨幣盲盒」非法吸金逾千萬)
近年來台灣詐騙橫行、甚至不少人每天接的電話中,詐騙還比真實人數多吧。儘管政府多次宣揚決心要洗刷詐騙王國之恥,成立打詐國家隊、修法加重詐騙刑責,但詐騙手法日新月異,目前尚未看到有實質的改善。
針對這一狀況,有人認為是台灣現行法律對詐騙行為的處分過輕、罪犯犯罪成本過低所致,甚至還曾出現境外押解詐騙犯,回到中國大陸立即收押,回到台灣卻立即獲釋的情況。
為了審視台灣是否真的對於詐騙犯罪判罰過輕,動區分別整理了台灣、中國、日本、韓國在詐騙上的刑事判罰標準作為比較,具體如下:
亞洲各國對於詐騙的刑事判罰
台灣詐欺罪刑責
1. 普通詐欺罪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適用情況:普通的詐欺行為,如欺騙他人取得財物或利益。
2. 加重詐欺罪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之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適用情況:使用特殊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或利益,或造成受害人重大損失。
3. 多次詐欺罪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之二,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適用情況:多次實施詐欺行為,累積造成他人損失或獲取不法利益。
4. 重複詐欺罪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之三,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適用情況:詐欺行為導致受害人死亡或重傷,屬於情節極為嚴重的情況。
5. 組織詐欺罪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之四,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適用情況:組織或指揮三人以上共同行詐欺行為,屬於有組織犯罪。
6. 詐欺取財罪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之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適用情況:詐術使人交付自己或第三人財物,或使第三人不法所有財物。
7. 詐術損害財產罪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適用情況:使用詐術致使他人財產損失。
中國大陸詐欺罪刑責
1. 普通詐騙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266 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適用情況:詐騙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詐騙行為。
2. 情節嚴重的詐騙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266 條,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適用情況:詐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詐騙行為。
3. 情節特別嚴重的詐騙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266 條,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適用情況: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詐騙行為。
4. 信用卡詐騙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196 條,以詐欺方法騙取信用卡或者使用信用卡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5. 合同詐騙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224 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日本詐欺罪刑責
1. 普通詐欺罪
依據《日本刑法》第 246 條,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適用情況:普通的詐欺行為,如欺騙他人取得財物或利益。
2. 加重詐欺罪
依據《日本刑法》第 247 條,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適用情況:針對具有弱勢或特殊保護對象(如老年人、兒童等)的詐欺行為,或者使用特殊詐術造成重大損失。
3. 特別詐欺罪
特別詐欺是指利用電話、郵件或其他電子通訊手段進行的詐欺行為,常見於所謂的「詐欺電話」或「網絡詐騙」。
根據具體情況適用《日本刑法》相關條文以及《特定電子郵件法》等特別法律,視具體行為而定,通常處以較重的刑罰,包括有期徒刑和罰金。
4. 信用卡詐欺罪
根據具體情況適用《日本刑法》第 246 條(普通詐欺罪)和《信用卡法》等特別法律,視具體行為而定,通常處以有期徒刑和罰金。
5. 銀行詐欺罪
根據具體情況適用《日本刑法》第 246 條(普通詐欺罪)和《銀行法》等特別法律,視具體行為而定,通常處以有期徒刑和罰金。
6. 組織詐欺罪
根據具體情況適用《日本刑法》第 246 條和《組織犯罪處罰法》等特別法律,視具體行為而定,通常處以較重的刑罰,包括長期有期徒刑和高額罰金。
韓國詐欺罪刑責
1. 普通詐欺罪
依據《大韓民國刑法》第 347 條,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2,000 萬韓元以下罰金。
適用情況:以欺騙手段取得他人財物或利益的行為。
2. 加重詐欺罪
依據《大韓民國刑法》第 347 條之二,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可處罰金。
適用情況:詐欺行為涉及重大財產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況。
3. 金融詐欺罪
金融詐欺罪包括信用卡詐欺、銀行詐欺等,這類詐欺行為通常涉及金融機構和工具。
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大韓民國刑法》第 347 條及《信用卡法》等相關法律,處以有期徒刑、罰金或兩者併科,具體刑責根據犯罪情節和造成的損失而定。
4. 詐欺未遂罪
依據《大韓民國刑法》第 352 條,處以詐欺罪的一半以下的刑期。
適用情況:企圖實施詐欺行為但未遂的情況。
5. 電信詐欺罪
電信詐欺包括利用電話、短信、網絡等手段進行的詐欺行為,韓國對這類詐欺行為有專門的法律規範。
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大韓民國刑法》第 347 條及《電信業法》等相關法律,處以有期徒刑、罰金或兩者併科,具體刑責根據犯罪情節和造成的損失而定。
6. 組織犯罪相關的詐欺罪
如果詐欺行為是由組織犯罪集團實施的,刑責會更重。
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大韓民國刑法》第 347 條及《組織犯罪防治法》等相關法律,視情況而定,通常會處以較重的刑罰,包括長期有期徒刑和高額罰金。
台灣詐騙判罰重、落實輕
綜合上述來看,台灣在詐騙上的刑事判罰標準,似乎並不如外界所言過於輕判,看起來與中國大陸、日本以及韓國相比並沒有太大差異。
更多的可能是法律明定的罰則無法確切落實的關係,每年經辦大批詐騙案件的警方也指出:
就算台灣對詐團法律罰則不輕,但法院審判端往往輕輕放下。
光是在地檢署賣存摺提供人頭帳戶者起訴率不到 2 成、車手起訴率不到 6 成,近 10 年法院審判端詐騙犯刑期 85% 在 3 年半以下,若加上申請假釋成功,根本關不到 2 年。
另外,許多詐團從業人員很年輕幾無犯罪紀錄,落網 SOP 多稱「第一次作詐騙」導致法官審判實務上也只能給緩刑。司法審判制度設計上,法官審案也擔心判決是否獲上級審支持,憂慮判刑過重,有可能遭上級院撤銷將影響考績與升遷…
因此如何在法律判刑與落實上達成足夠的威嚇效果,可能是當前更需要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