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金 2.5 億的虛擬傳銷騙局 IBCoin 於去年遭警方破獲,不論是受害人數或是涉案金額都是轟動一時。日前台灣高等法院民事法庭判決定讞,在千蕎集團擔任講師的楊姓被告需賠償受害人 80 餘萬元,且不得上訴。
(前情提要:台灣2.5億傳銷案|IBCoin受害者一審敗訴,法官: 網路發達查證不難,不該因被告空話就買幣)
先前動區報導,本件 IBCoin 受害者在民事訴訟的一審敗訴,當時的敗訴判決書寫道,被害人應可以隨時檢閱相關資訊並無困難,何以僅憑初見一面之楊姓被告空言稱 IBCoin 具投資前景購買 IBCoin,事後即認楊姓被告有施詐術之行為,被害人主張,尚無憑據。
然而,這起民事訴訟在二審時卻大翻盤。被害人的委任律師陳群翔律師告訴動區,二審會大翻盤的原因,主要是法官在被害人的舉證下,已充分了解虛擬貨幣以及交易所的運作方式,法官已了解到事情的癥結點是,在交易當下,楊姓被告明明知道 IBCoin 價值僅有新台幣 1.5 元,但卻向被害人謊稱具有破百元之價值,而以 50 至 80 元價格販售給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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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千蕎集團一直主張 IBCoin 有上交易所?
本件一審至二審的訴訟當中,楊姓被告主要答辯理由有三:IBCoin 有上交易所、交易你情我願、之前詐欺刑事案無罪。
然而,陳群翔律師則是表示,這是被告一貫的模糊焦點手法。
他向動區表示,IBCoin 有無上交易所根本與本案無關。被告之所以會一直提主要是想「模糊焦點」,企圖誤導法官將案子的風向帶成被害人購買的是「IBCoin 的未來性」,所以才會一直強調IBCoin 有上交易所或可於哪些店家兌換商品。
但是,這次法官顯然對這個說法不買單,據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書,被告楊姓被告於交易當時明知IBCoin價值僅有 1.5元 甚至更低,但在 2018 年卻以「IBcoin市價每顆約為100元」的話術向被害人兜售 IBCoin,明顯有「施用詐術」的行為,因此判定被害人勝訴,楊姓被告須賠償被害人 80 餘萬元。
據悉,楊姓被告先是以每顆 80 元的價格向被害人出售 1,250 顆 IBCoin,隨後又宣稱認識台新銀行經理,可以協助跟購貸款,後又以 50 元一顆的價格售予被害人1,600 顆IBCoin,被害人前後共匯款 90 萬給楊姓被告。扣除掉楊姓被告公司「誼珈公司」匯給被害人的 68,196 元及雙方所不爭執 IBCoin 之價格後,楊姓被告應返還被害人虧損的 80 萬餘元。
「被上訴人楊承憲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捌拾萬貳仟零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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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姓被告:投資人應是經過自行查證判斷才購買
此外,楊姓被告在法庭上以他所提供的資訊都是來自於網上,僅供被害人參考作為答辯理由,並強調投資人不可能只相信單一資訊來源,應是經過自行查證判斷,認為 IBCoin 具有購買價值和成長性,才向他購買。
然而,這個說法很快就遭到被害人打臉,因為在兩人的 Line 通訊軟體中翻出楊姓被告企圖矇混被害人的對話。
當時被害人向楊姓被告提出質疑,表示自己在 Coinexchange 交易所查到 IBCoin 的價格不過 2 塊而已,但楊姓被告卻以這個價格要在乘以 60 才是正確價格等話術矇騙。
法院認為,依楊姓被告當時回覆上訴人之簡訊說詞,應可認定其曾於推銷時向上訴人謊稱虛擬幣交易網顯示之價格尚須乘以 60 倍方為實際價格。
「楊承憲刻意告知上訴人錯誤之價格計算方式,藉此抬高 IBcoin 之市價,並以低於其所稱市價之價格向上訴人推銷,顯屬積極欺罔之施用詐術行為至明。」
判決書寫道。
陳律師則是表示,這也是攻防戰的重點之一。因為法官對於虛擬貨幣的方式還不是那麼熟悉。這次他們也花了很多心思在解釋虛擬貨幣的計價方式。包括,楊姓被告在出售 IBCoin 時, 當時 1 顆 IBCoin 約等於 0.00000375 顆比特幣、0.0000005 顆比特幣。依照當時比特幣約 20 萬新台幣的價格看來,當時 IBCoin 的價格僅 0.72 元、0.1 元而已,絕非聲稱的 50 元、80 元。
策略顯然奏效,最後法官以楊姓被告向被害人謊稱 IBcoin 市價每顆約為 100 元,明顯高於前揭所述其自行購入及網路自由交易之 IBcoin 價格甚鉅,判決楊姓被告為「積極欺罔之施用詐術行為」。
其它刑事案件無罪,為什麼這起有罪?
被告在法庭中不斷引用其他「刑事無罪判決或不起書」作為攻防手段,他指出,台北地檢署和士林地檢署都曾將其所涉及的詐欺罪刑事案件判為不起訴,因此,這次訴訟應該也是無罪。
然而事實是,刑事和民事案件之審理程序不盡相同,判斷的法條要件也不一樣,更何況是不同的法官、檢察官在審理,又加上每個案件都有獨立性,當事人的提告理由與狀況都不同,當然不能一概論之。
陳律師指出,本件關於楊姓被告詐騙此案被害人的刑事案件部分,業經台北地檢署起訴而現由台北地院刑事庭 109 年度訴字第 29 號審理在案。對此,楊姓被告僅能於訴訟過程中主張其他不起訴案件而混淆法院視聽,其於庭上所主張的刑事不起訴處分書共四件,其中僅有兩件與自己有關,而這兩件的受害者皆相同,等同其實只有一件。
而這件有關楊姓被告的案件亦與本件並無關聯,賣買對象更非相同。更何況不起訴的理由是因為那個案件的受害者無法舉證證明受到詐欺,加上其中牽扯受害者有向楊姓被告購買淨水器商品等問題,檢方最終才以事證不足而不起訴處分。相較之下,本件事證充足,顯然兩案無法比擬。
事實證明,高等法院最後也駁回楊姓被告的答辯主張。
法官認為,楊姓被告曾任職千蕎集團、康霖公司,擔任業務、講師,且據刑事偵查過程中檢警所查扣楊姓被告之手機,發現存有有兩間公司的總顧問林耿宏向成員講授如何向客戶推銷 IBCoin 的錄音檔。
「綜觀上開證據資料可知,千蕎公司係以販售虛擬貨幣營利,由林若蕎、林耿宏、陳知新等人負責領導該集團,招攬楊承憲、吳佳穎、李奇翰、孫嘉伶、呂宸宇等人為業務作為下線,提供不明來源或未經查證之網路資訊,傳授下線如何推銷販售IBcoin之套路與話術,再由下線藉由網路社交通訊軟體、友人介紹等媒介,結識有意投資購買 IBcoin 之人,慫恿推銷販售 IBcoin 以牟利。」
判決書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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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造正面形象,誘騙受害人?
據上述錄音檔內容顯示,楊姓被告就曾向集團內部成員表示,他會在臉書上塑造自己成是投資顧問,並常貼出正派生活的日常分享,降低投資人的戒心;同時向買方強調購買 IBCoin 只是跟著法人走。
「益徵楊承憲係在網路社交通訊軟體公開資訊與動態內容先營造正派形象,逐步卸除買方之戒心,並以前揭話術塘塞買方之疑慮,再以法人提供補助為藉口,慫恿買方貸款大量購買,而以此套路對上訴人為欺罔之施用詐術行為。」
雖然法院認為楊姓被告有施用詐術之不法行為,致上訴人陷於錯誤投資,然後最終的判賠金額仍然扣除了 IBCoin「實際價格」。法官認為,雙方不爭執楊姓被告是以每顆平均約 1.5 元購入 IBcoin,代表被害人認為 IBcoin 並非無財產價值,所購買的 19,818 顆 IBcoin,仍有經濟價值 29,727 元。
「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請求楊承憲給付 80 萬 2,07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08 年 2 月 2 日(見原審卷第 61 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判決書最後總結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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